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仲裁
规则和程序

非住宅物业

  1. 适用范围: 为了让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评估上诉委员会或地方法院对公平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特此根据 CRS § 39-8-108.5 实施仲裁程序。 根据 CRS § 39-8-108 的规定,任何仲裁听证会都是从头进行。
  2. 仲裁员名单: 县专员委员会将保留一份担任财产估价纠纷仲裁员的合格人员名单。 该名单将在县专员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县专员委员会将根据需要更新或修订该清单。
    1. 资格条件: 要获得仲裁员资格,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房产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2. 根据《CRS》第 7 章第 61 条第 12 部分获得许可或认证,并且
      3. 是以下任何一种人: 在科罗拉多州获得执业律师资格的律师; 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或同等资格的估价师; 前县评估员; 退休法官; 前任或现任均等委员会裁判员(之前没有参与待决案件)或持牌房地产经纪人。
    2. 局限性: 在代表或曾经代表任何纳税人处理与财产估价抗议和上诉或财产税减免或退还有关的任何事宜的任何财产税年度内,任何人不得担任任何县财产估价争议的仲裁员。
    3. 验收: 选定仲裁员后,他或她应立即出具书面并签署的任命接受书、宣誓书和付款协议。
  3. 仲裁程序:
    1. 归档: 在均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任何计划寻求仲裁的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其意图。 未能在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通知将导致任何后续提交的仲裁申请被驳回。
    2. 仲裁员的选择:    收到纳税人的通知后,纳税人应从县专员委员会备案的名单中选择一名仲裁员。 纳税人必须在仲裁员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从名单中进行选择,未做出选择的将被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将被驳回。 假定均等委员会已同意纳税人从批准名单中选择仲裁员,但是,一旦纳税人将其选择通知均等委员会,均等委员会可通过其代表在十四 (14) 天内提出反对指定选定的仲裁员(通常这可能是出于感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但也可能出于任何原因)。 如果均等委员会反对,纳税人和均等委员会代表应在十四 (14) 天内讨论该事项,以确定是否可以解决该问题并商定名单中的仲裁员。 如果纳税人与均等委员会未达成协议,拉里默县地方法院应从上述名单中选择一名仲裁员。  
    3. 请愿: 自仲裁员、均等委员会和纳税人签署仲裁员协议之日起十五 (15) 个日历日内,纳税人应提交仲裁申请。 除非仲裁员另有指示,否则必须为每个附表编号提交一份申请。

      纳税人的申请应附有以下文件:
      1. 均等委员会决定的副本以及任何附件。
      2. 如果代理人代表个人,则需要在过去十二 (12) 个月内签发的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由代表某个实体或个人的科罗拉多州持证律师提供的出庭记录。 

      请愿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1. 申请人姓名;
      2. 相关财产 - 地址或法律描述;
      3. 财产税表编号;
      4. 财产类型:住宅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5. 一份声明,表明仲裁员费用的押金应根据第 3.D 节中规定的仲裁员的决定进行;
      6. 仲裁问题;
      7. 请愿人陈述案情的预计时间; 和
      8. 请愿者的签名和打字或打印姓名、请愿者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以及请愿书签署日期。
    4. 费用:  
      1. 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仲裁员应发布命令,指示纳税人应预付金额,以支付预计的仲裁时间和仲裁员的程序监督。 纳税人应向拉里默县预付仲裁员确定的费用,以信托形式作为押金支付仲裁费用和开支。 如果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十(30)天达成规定或撤回申请,则纳税人的押金应退还给纳税人。 如果达成了一项规定,或者在听证会前二十九 (100) 天或更短时间内撤回了申请,或者该事项进入听证会,或者纳税人未能出席听证会,则仲裁员应按仲裁费用协议中规定的每小时费率1 仲裁员在准备听证会、监督听证会和发布裁决所花费的所有时间。 如果问题按照规定解决或在开庭前撤回,双方应平均分摊仲裁费用。 如果纳税人未出席,则所有仲裁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如果仲裁进行审理,费用和开支应根据仲裁员的决定支付,托管资金将根据仲裁员的决定支付。
    5. 表示: 如果业主是实体,则必须由科罗拉多州许可的律师代表出庭,除非其符合 CRS § 13-1-127 的例外要求。 所有个人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由在科罗拉多州获得许可的代理人或律师代表。 均等委员会可能有一名代表它的律师、一名县雇员和/或评估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6. 交换文件证据: 纳税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十四 (14) 个日历日披露将用作证据的所有文件(证据和证人名单)。 纳税人必须向仲裁员和均等委员会代表提供此类文件的副本。 均衡委员会应在听证会前七 (7) 天披露所有文件。 均等委员会必须向仲裁员和纳税人提供此类文件的副本2。 听证会前三 (3) 个日历日,所有各方必须交换与所提交证据有关的所有答复文件。 双方必须向另一方和仲裁员提供任何答复文件的副本。 根据仲裁员的决定,这些文件交换期限可以延长。 文件证据应通过电子邮件交换,但仲裁员可以授权或要求不同的交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联邦快递/联合包裹服务、专人递送或其他电子方式。 未能遵守披露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员将无法考虑未及时披露的任何文件、证物或证人。
    7. 听证会:
      1. 日程安排 - 仲裁听证会应在仲裁员和当事人签署仲裁费用协议之日起六十 (60) 个日历日内举行。 听证会应在仲裁员和纳税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县专员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均应在拉里默县进行。
      2. 远程 - 仲裁员可以授权通过远程视频平台(即 Zoom、Teams、Webex)进行听证会。 仲裁员可以自发指示听证会通过远程视频平台进行,或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进行。
      3. 程序 - 仲裁员应主持听证会。 所有仲裁听证会均应安排一 (1) 小时的听证时间,除非仲裁员批准额外时间。 听证会时间应由纳税人和公平委员会平均分配。
        1. 听证会开始时,仲裁员应告知当事人,他们可以保留整个听证会所分配的二分之一时间的一部分用于反驳或结案陈词。
        2. 仲裁听证程序应是非正式的,并且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除非仲裁员出于公正考虑有必要。 所有法律和事实问题均应由仲裁员决定。 仲裁员可以做出其他决定,以进行合理、公平的听证会。
      4. 传票——双方可以非正式地参与证据开示和证人程序。 如有必要,当事人可根据 CRS 39-8-108.5(3)(c) 向仲裁员申请传票以获取信息或证人。
      5. 出席 - 纳税人和均等委员会应亲自或与本规则中规定的任何律师或代理人一起出席和参与。 此类参与可能包括提交仲裁员授权的案情摘要和宣誓书。 经双方同意,诉讼程序可以保密且不对公众开放。
      6. 诉讼记录 - 不得保留诉讼记录。
    8. 仲裁员的决定:
      仲裁员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 仲裁员应在听证会后十 (10) 个日历日内亲自或通过挂号信或挂号信向当事人递送其裁决的副本。 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复审或上诉。 仲裁员的决定应包括:
      1. 财产税表编号;
      2. 县均等委员会请愿书编号;
      3. 文件标题——“仲裁裁决”;
      4. 完整的案例名称;
      5. 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本人或律师的身份;
      6. 仲裁员调查结果的声明,以及仲裁员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有利于纳税人,或全部或部分均等委员会,而不利于另一方;
      7. 标的财产分类的变更(如有);
      8. 估价的变化,增加或减少价值(如有),或确认标的财产的先前估价;
      9. 进行仲裁所产生的仲裁员费用和开支金额,以及应由哪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本规则和仲裁费用协议的限制内支付这些费用;
      10. 仲裁员的签名行和裁决日期。

1 根据 CRS § 39-108.5(5)(a),双方必须确定支付仲裁员的小时费率 - 参考费用协议应满足此要求。

2 如果纳税人由代理人或律师代表,则所有披露信息均应提供给代表而不是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