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管制的决议和条例

条例编号 R93-116G

鉴于,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发现,控制和规范机动车辆在公共财产和县道上的移动和停止、停放或停放对县民和游客的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到拉里默县; 和

鉴于,拉里默县县委员会认为,对公共财产和县道上的机动车辆停止、停放或停放的控制和规定符合公共利益; 和

鉴于,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发现,对机动车辆在公共财产和公共道路上停止、停放或停放的控制和监管隐含地要求该县有能力执行合理的法规; 和

鉴于,拉里默县县委员会认识到司法经济和效率的必要性,并相信通过努力减轻已经拥挤的法庭案件的压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和效率; 和

鉴于,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发现,科罗拉多州已在 CRS 第 42-1-102 (38) 节中将县定义为地方当局,并拥有第 42-4-101 节中规定的所有权力和权限 et 下一个 注册登记系统; 和

鉴于,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发现其已被授权根据第 42-4-101 节颁布和采用此类法规, et 下一个 CRS 和第 30-15-401 节, et 下一个 注册登记系统; 和

鉴于,此处关于停车的决议和条例已在县委员会的先前会议上宣读,并已在本协议日期前至少十 (10) 天在拉里默县的一般发行报纸上完整发布。

因此,现由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决定,特此废除所有先前关于在公共财产或县道上停止、停放或停放机动车辆的决议和条例,并且随附并作为附件“A”并入本文的关于停车的决议和条例自即日起正式通过。

进一步决定,在其通过后,根据第 30-15-405 CRS 节,此处的决议和条例将在一般流通的报纸上发布(仅按标题,包含首次发布日期,并完整重印任何部分, 上述决议和条例的小节或段落,该决议和条例在首次发布后进行了修订)。

展览“A”

关于停车的决议和条例

由拉里默县县委员会任命:

第 I 部分违反张贴限制停车:

  1. 根据第 30-15-401 (1)(h) 节,拉里默县公共工程部门应确定拉里默县内的哪些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需要停车限制,以促进交通顺畅并保护健康安全和拉里默县居民和游客的福利以及需要哪些类型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没有停车区、限时停车或基于重量和安全的住宅停车许可证,旨在限制或规范住宅区的卡车停车,是执行该决议和条例所必需的。
  2. 拉里默县公共工程部应制定和颁布其认为执行本决议和条例所必需的法规或限制,并使用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决议批准的安装合理必要的款项标志和其他装置,以合理地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此类限制。
  3. 根据第 43-2-135 (1) (g) 和 42-4-108 (1)(e) CRS 节,公共工程部应将适用于拉里默县国道的所有批准法规发送给科罗拉多州交通部运输审批。 此类法规在收到交通部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得生效,或者在收到此类法规以供审查后六十一 (61) 天未收到交通部的书面反对意见。
  4. 根据第 30-15-402 节 CRS,违反本条例将构成 2 级轻罪。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通过第 16-2-201 节中规定的处罚评估程序强制执行,可以通过将通知贴在车辆上来获得对车主或经营者的处罚评估通知服务。
  5. 因违反本条例的任何规定或本条例任何规定的任何正式发布的条例或拉里默颁布的任何正式发布的条例或限制而被定罪、承认责任或被判有罪的每个人县公共工程处处以 30.00 美元的罚款。

第二节。 可分割性:

如果本决议和条例的任何部分、条款、句子或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违宪或无效,则除如此宣告无效的部分。

第三节。 安全条款:

本县委员会特此认定、确定并宣布本决议和条例对于立即维护公共福利、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第四节。 发布和生效日期:

通过后,本决议和条例应在拉里默县一般流通的报纸上全文发布一次,仅在最初发布日期按标题发布,并包含在最初发布后修订的条例的任何部分、小节或段落公布,并应在该报纸公布之日起三十 (30) 天后生效。

经正式提出并附议,上述决议和条例于 25 年 1993 月 XNUMX 日获得通过。


考特林·W·霍奇基斯
县委员会主席


ATTESTATION:
本人,Myrna J. Rodenberger,拉里默县文员,证明上述关于停车的决议和条例已在县委员会会议上宣读,并已在拉里默县至少十 ( 10) 其采用日期前几天,符合修订后的第 30-15-406 节 CRS。

玛娜·J·罗登伯格
文员兼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