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噪音水平的条例

在未建制的拉里默县

第 97-03 号条例

由拉里默县县委员会任命:

第 1 节 目的:

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发现并宣布,超过本条例规定限值的噪音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对拉里默县的宁静和生活质量构成威胁,过度的噪音往往对人类产生不利的生理和心理影响,从而造成社区的经济损失。

第 2 节条例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拉里默县的非法人领土。

第 3 节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例:

  1. “建筑活动”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其附属物的安装、拆除、组装、改造、安装或装备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活动,包括土地清理、平整、挖掘和填充。
  2. “设备”是指在安装、使用或操作时旨在产生或实际产生声音的任何设备或机制。
  3. “噪音干扰”是指任何声音是或可能是:
    1. 对任何个人的健康、安全或福利有害或有害; 或者
    2. 其音量、频率和/或强度不合理地干扰具有普通敏感性和习惯的个人的生活享受、安静、舒适或户外娱乐; 或者
    3. 危及或伤害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业务行为。
  4. “人”是指任何个人、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包括任何官员、雇员、部门、机构或任何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机构,或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分部。
  5. “财产边界”是指沿着地面及其垂直延伸的一条假想线,它将一个人所有的不动产与另一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分开,但不包括建筑物内的不动产划分。
  6. “公共通行权”是指由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街道、大街、林荫大道、高速公路、人行道或小巷或类似地方。
  7. “公共空间”是指由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上的建筑物。
  8. “住宅物业”是指作为单户或多户住宅占用的任何地块,并且位于规划的住宅分区、规划的单元开发、小型住宅开发或 R、R-1、R-2、E、 E-1、M 或 M-1 分区。
  9. “声音”是指在具有内力的介质中压力、应力、粒子位移、粒子速度或其他物理参数的振荡。 声音的描述可以包括这种声音的任何特征,包括持续时间、强度和频率。
  10. “声级”是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规范中规定的使用声级计和频率加权网络获得的加权声压级。
  11. “声压”是指声能产生的空间给定点的实际压力与平均压力或大气压力之间的瞬时差值。
  12. “发声设备”是指用于产生、复制或放大语音、音乐或其他声音的任何设备或机器,包括但不限于收音机、电视机、留声机、录音机、乐器、光盘或磁带播放器、对讲机、CD 收音机或合成器。
  13. “车辆”是指在任何公路、大道或地面上运输或牵引任何个人或财产的任何机器,由人力移动或仅在固定轨道或轨道上使用的机器除外。

第 4 节禁止噪音干扰:

任何人不得允许、制造、导致制造或继续任何噪音干扰,任何人或个人也不得制造任何超过第 5 节规定的水平并按照下文第 6 节规定测量的不合理噪音。

第 5 节。最大允许噪音水平:

  1. 以下文第 6 节规定的方式从任何来源测量或记录的噪音超过为本节所列时间段和土地用途确定的分贝 (A) 的水平特此声明为过度且异常响亮并且是非法的。
  2. 在早上 7:00 到下一个晚上 7:00 之间的时间里,本节允许的噪音水平可以增加 XNUMX 分贝(A),在任何一个小时内不超过 XNUMX 分钟。




土地用途

最大
噪音 [db(A)]
早上 7:00 至
下一个晚上 7:00.

最大
噪音 [db(A)]
晚上 7:00 至
下一个早上 7:00

住宅物业

55个(A)

50个(A)

第 6 节噪声的分类和测量:

为了确定任何噪音并将其分类为过大或异常响亮,并因此违反上述第 5 节,应采用以下测试测量和要求; 但是,如果不进行以下测量,则可能会违反上述第 4 节:

  1. 拉里默县内发生的噪声应在距公共通行权内的噪声源至少 25 英尺的距离处进行测量,并且如果噪声源位于公共通行权以外的私有财产或公共财产上- 方式,噪声应在进行测量的住宅物业的物业边界处或边界内进行测量。
  2. 噪声应在标准设计和质量的声级计上的称重秤上测量,并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颁布的标准。
  3. 就本条例而言,当测量时间和地点的风速不超过每小时五 (5) 英里或每小时二十五 (25) 英里时,应使用声级计进行测量挡风玻璃适当地连接到麦克风。
  4. 就本条例而言,未违反第 5 节规定的参数的噪音构成违反第 4 节的噪音干扰,当拉里默县治安官、公共卫生官员或分区管理员合理酌情决定噪音构成对发出噪音时在场的一个或多个具有普通敏感度或习惯的人的生活享受、安静、舒适或户外娱乐的不合理干扰。
  5.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通行权范围内驾驶或安排驾驶任何机动车辆或摩托车,其发出的声级超过上述第 4 或第 5 节规定的限制,但在另外指定用于此类活动的区域除外.

第 7 节例外情况:

本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

  1. 任何授权的紧急车辆响应紧急呼叫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所产生的任何噪音。
  2. 在噪声控制方面联邦法律禁止的飞机运行或其他活动。
  3. 农机具操作。
  4. 赞助体育赛事。
  5. 一般交通和铁路噪音。
  6. 尽管本条例有任何其他条文,建造或拆卸工程须符合以下最高容许噪音水平:

最大
噪音 [db(A)]
早上 7:00 至
下一个晚上 7:00

最大
噪音 [db(A)]
晚上 7:00 至
下一个早上 7:00

80个(A)

75个(A)

除非符合本条例,否则不得在晚上 7:00 至早上 7:00 之间进行建筑或拆除活动。

第 8 节。公共通行权的机动车最大声级:

车辆类别 (GVWR)

限速 35 mph 或更低(声压级 db(A)

速度限制大于 35 mph(声压级 db(A)

制造商的车辆总重量额定值 (GVWR) 为 10,000 磅(4,536 千克)或以上的机动车辆,或由此类机动车辆牵引的任何车辆组合。

86

90

任何其他机动车辆或由任何机动车辆牵引的任何车辆组合,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货车、轻型卡车或车辆总重额定值 (GVWR) 小于 10,000 磅(4,536 千克)的任何摩托车。

80

84

  1.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在公共通行权上驾驶或安排驾驶公共或私人机动车辆或摩托车,使机动车辆或摩托车发出的声级超过以下规定的水平:
  2. 应在距被监控的最近车道近侧至少二十五 (25) 英尺的距离处测量噪声,并在周围表面上方至少四 (4) 英尺的高度测量噪声。
  3. 在任何公共通行权或公共空间的任何机动车上或机动车内重复鸣响任何喇叭或其他听觉信号装置,除非作为危险警告,否则被宣布为违反本条例。

第 9 节 违规和处罚:

第一次违规 30.00 美元。

第一次违规后三十 (60.00) 天内第二次违规的罚款为 30 美元。

在前一次违规后的三十 (300.00) 天内,每次连续违规收取 30 美元。

  1. 明知违反本条例将构成 II 级轻罪。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通过 CRS 第 16-2-201 条规定的处罚评估程序强制执行
  2. 处罚评估程序的分级罚款时间表是:
  3. 除任何其他处罚外,因违反本条例而被定罪的人还应向法院书记员缴纳 10.00 美元的附加费。
  4. 拉里默县的任何执法人员、规划总监或环境卫生官员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出传票、传票和投诉。

第 10 节起诉:

根据科罗拉多县法院刑事诉讼规则,根据本条例对所有罪行的所有起诉均应由地区检察官进行。

第 11 节民事执法:

拉里默县县委员会可寻求禁令、强制执行令或其他适当的民事救济,以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第 12 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将在县专员通过 180 天后对所有涵盖的活动生效。

第 13 节可分割性:

如果本条例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违宪,则其余条款应视为不受该裁定的影响。

采纳了这个 22nd 1997 年 XNUMX 月的一天。


委员会委员
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


吉姆迪斯尼
县委员会主席


ATTESTATION:

I Myrna J. Rodenberger, Larimer County Clerk 证明,在拉里默县未注册的县委员会会议上宣读了上述关于控制拉里默县噪音水平的条例,并且至少在拉里默县的一份普通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发表根据经修订的 10-30-15 CRS 406 节,在其通过之日前十 (1973) 天。

玛娜·J·罗登伯格
文员兼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