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拉里默县或代表拉里默县的所有采购,除非本文件前面另有特别规定:

本采购订单连同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其他附件、展品、规格或附录,无论是通过引用附加还是合并(统称为“采购订单”),均应代表县与供应商之间的完整和排他性协议,供应商、顾问或承包商(统称为“供应商”)。 如果本 PO 是指供应商为响应县的正式投标、建议或报价征集(统称为“征集”)而提交的投标、建议或报价,则本 PO 是对供应商要约的接受根据本 PO 的条款和条件进行销售。 如果未提及招揽,则本 PO 为购买要约,但须经供应商接受,以供应商接受付款、履行或书面接受本 PO 为证明。

  1. 签名授权。  本 PO 仅在县采购总监或指定人员签字后才有效。
  2. 资金可用性。 本财政年度后本县应付的财政义务取决于用于该目的的资金是否被拨款、编入预算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如果资金未被拨款、编入预算或未提供,则本合同应立即终止,县政府无需承担进一步的义务。 另见 CRS 30-25-103
  3. 政府豁免权。  因县(包括但不限于其雇员、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官员)的疏忽而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索赔责任应受《科罗拉多州政府豁免法》CRS 24-10-的规定控制和限制- 101 及以下。 现在适用或以后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均不得解释或解释为对这些法规中包含的任何豁免权、权利、利益、保护或其他规定的明示或暗示的放弃。
  4. 独立承包商。 供应商应作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任何雇员均不应被视为县的雇员或代理人。 供应商及其员工无权通过县获得失业保险或工伤赔偿福利,县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此类保险。 供应商应负责支付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雇佣税、所得税或其他税费。 供应商应按法律要求的数额提供并保持有效的工伤赔偿和失业补偿保险,并在要求时提供证明,并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5. 遵守法律。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当地现行或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以及适用于歧视和不公平的雇佣行为。
  6. 法律、管辖权和地点的选择: 科罗拉多州法律应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和执行。 此处包含或并入的任何条款与上述法律相抵触的,均属无效。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诉讼或行动均应在科罗拉多州提起和进行,审判地点应在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或科罗拉多联邦地区法院。 另见 CRS 24-106-109 
  7. 禁止条款。 合同中包含的要求拉里默县赔偿供应商或任何其他方或使供应商或任何其他方免受损害的任何条款; 要求拉里默县同意有约束力的仲裁; 将供应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为实际和直接损害以外的任何损害; 或以任何方式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始无效。 任何以引用方式包括或合并于此的任何条款,如果旨在全部或部分否定本 PO 的任何条款,则无论是通过投诉、抗辩还是其他方式,在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诉讼中均无效或不可执行。 因本条款而无效的任何条款不应使合同的其余部分无效。 另见 CRS 24-106-109; 科罗拉多宪法第 XI 条第 1 和第 2 节以及第 X 条第 20 节。
  8. 利益冲突。 卖方声明,据卖方所知,该县的任何雇员均不对本合同所述的服务或财产拥有任何个人利益或实益利益。 供应商没有利益,也不得获得任何会以任何方式或程度与供应商服务的履行发生冲突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并且供应商不得雇用任何拥有此类已知利益的人。
  9. 保险。 供应商应在本 PO 有效期内始终获得并维护招标中所述的保险,或县政府另有要求的保险,并应提供此类保险的证明。
  10. 更改和优先顺序。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每件商品的规格和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 本 PO 不得修改、取代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除非以书面形式由县签署并被供应商接受。 供应商表格或其部分中包含的任何附加条款或条件,纳入任何供应商对招揽的回应,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传送给县,除非明确同意,否则将无效并视为被拒绝县以书面形式作为对本 PO 的修正。
  11. 转让和分包。 未经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本 PO 的任何部分。
  12. 免税。 根据科罗拉多州免税编号 98-04270,该县免征州、县和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并且不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
  13. 终止。 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本 PO,无论是否有原因。 如果因故终止,县仅对可接受的已完成服务和收到的可接受货物负责; 但是,如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偿还供应商因修复、完成或采购类似商品和服务而产生的成本和开支,县政府可能会扣留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1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协议项下赋予其的任何权力或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的习俗或惯例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均不构成放弃任何一方要求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权利。
  15. 数据泄露。  如果供应商在任何时候有权访问、存储或控制电子数据或按县提供给供应商的信息(“县数据”)的传输,则应适用以下义务:
    1. 供应商应实施保障措施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安全访问、存储和传输县数据,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丢失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认可的防火墙、最新的防病毒软件软件,并控制对包含县数据的硬件物理位置的访问;
    2. 供应商对县数据的收集、访问、使用、存储、处置和披露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法规和指令;
    3. 供应商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其意识到后 24 小时,将任何实际或疑似的危及或涉嫌危及县数据的安全性、机密性或完整性的事件(“事件”)通知县,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供应商的计算机、信息、电子邮件、财务或其他系统;
    4. 如果发生事件,供应商应配合县对事件的调查,包括提供所有相关记录、日志、文件、数据报告和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或县合理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5. 如果事件涉及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个人信息,根据县的选择,供应商应履行法律规定或县合理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义务,或补偿县为满足所有此类要求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并且最好做法;
    6. 供应商应根据县的要求立即归还或销毁任何县数据; 和
    7. 供应商应就任何违反本段义务的行为对县进行赔偿和辩护。
  16. 保证。 供应商保证并声明其应及时、胜任和专业地提供服务,并且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1) 将在所有方面符合本订单的条款,包括任何图纸,此处并入的规范或标准; (2) 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状态; (3) 无设计、材料和工艺缺陷; (4) 适销对路并适合其特定用途。 除本 PO 中包含的任何保证外,科罗拉多统一商法典 CRS 标题 4 中与默示和明示保证相关的所有规定和补救措施均纳入本文。
  17. 交货。 除非本采购订单另有说明,否则包装、包装和运费均由供应商承担。 时间对本合同至关重要。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承诺交付或履行承诺,县可自行决定取消其订单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而不影响其其他权利,退回全部或部分如此发出的任何货物,并收取费用卖方因未能按承诺交付或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如果无法满足交货日期,供应商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县政府接受的最早装运日期。 在县实际收到并接受货物之前,不得认为交付已完成。 
  18. 检查验收。 货物和材料必须妥善包装。 损坏的货物和材料将不被接受。 最终验收取决于所有适用检查程序的完成情况。 如果情况或条件妨碍在交货时对货物进行有效检查,本县保留在交货后的合理时间检查货物的权利。 除了县政府的其他权利外,被拒绝的货物可以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县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根据本 PO 提供的服务。 如果任何服务不符合 PO 要求,县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 PO 要求再次提供服务,而无需额外补偿。 当无法通过重新履行来纠正服务质量或数量上的缺陷时,县可以 (a) 要求供应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未来的履行符合 PO 要求,以及 (b) 公平地减少付款由于供应商反映所提供服务的减少价值。 这些补救措施不限制本 PO、法律或衡平法中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19. 帐单。 所有发票均应邮寄至本 PO 背面注明的“收单方”地址,并且必须包含供应商的名称和电话号码,并清楚地列出数量、项目描述和计量单位。
  20. 一揽子采购订单。 该县仅在根据一揽子采购订单实际进行和收到的采购范围内承担义务。 一揽子 PO 旨在授权根据财政年度的需要从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不是数量或所需实际工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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