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4-31-303(1)(r)、CRS、POST 将维护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与治安官以下任何行为相关的信息:
- I. 不真实;
- 二。 连续十 (10) 年内三次或更多次未能遵守 POST 委员会培训要求;
- 三、 撤销 POST 认证,包括撤销的依据;
- 四、 因故终止,除非终止被上诉程序推翻或推翻。 在任何上诉程序悬而未决期间,必须在官员姓名旁边注明;
- V. 在治安官的雇用执法机构、地区检察官或司法部长调查期间辞职或退休,可能导致被录入数据库;
- 六。 在治安官辞职或退休后六 (6) 个月内导致调查开始的事件后辞职或退休,这可能会导致进入数据库;
- 七。 因可能导致根据第 24-31-305 或 24-31-904 条撤销或暂停认证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调查,或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指控; 和
- 八。 CRS 第 16-2.5-502(2)(c)(i) 条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所描述的行动,确定了可信度披露通知的基础
可以通过访问该网站来查看 https://post.coag.gov/s/
治安官可信度披露通知模型政策
(此示范政策由治安官信誉披露通知委员会根据参议院法案 21-174 制定。)
一、目的:
根据州法律的要求,该政策旨在建立统一和一致的标准,要求执法机构向地方检察官披露可能影响治安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可信度的具体信息,并为地方检察官建立统一的程序根据《科罗拉多州刑事诉讼规则》及时向辩方披露此类信息,并提高透明度,以允许公众获取有关受信誉披露通知约束的治安官员的信息。
二。 定义:
在本政策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A. “可信度披露通知”是指 CRS 16-2.5-502(2)(c) 和本政策第 (III)(A) 和 (III)(B) 节所述的通知。
- B. “执法机构”是指雇用治安官的州或地方机构。
- C. “官方刑事司法记录”是指执法机构要求治安官作为治安官公务的一部分完成的任何手写或电子生成的报告或文件,目的是作为该机构对事件的官方文件、请求服务、对指控或涉嫌犯罪的回应、使用武力,或在拘留期间逮捕或直接监督被拘留者。 官方刑事司法记录还包括机构要求治安官作为治安官公务的一部分完成的任何其他报告或文件,治安官知道或应该知道所包含的信息可能与正在进行的或未来的犯罪或行政调查。
- D. “不真实”或“不诚实”是指涉及明知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不实陈述、明知遗漏重要信息,以及故意提供或隐瞒信息以进行欺骗或误导,但合法使用的除外调查程序的一部分。
- E. “持续调查结果”是指执法机构根据执法机构调查和审查治安官涉嫌不当行为的行政程序做出的最终决定。
三、 执法机构提供官员可信度披露通知的义务
尽管有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披露无罪证据的任何其他程序或现行法律要求,从 1 年 2022 月 XNUMX 日开始,每个执法机构应:
- A. 如果治安官在 1 年 2022 月 XNUMX 日或之后做出的任何持续发现,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方检察官办公室:
- 1. 故意对重要事实作出不实陈述;
- 2. 表现出基于种族、宗教、民族、性别、性取向、年龄、残疾、国籍或任何其他受保护阶层的偏见模式;
- 3.篡改、伪造证据的;
- 4. 被判犯有任何涉及不诚实的罪行或被指控犯有任何重罪或任何涉及不诚实的罪行;
- 5. 违反执法机构关于不诚实的任何政策。
- B. 除了第 (III)(A) 节要求的可信度披露通知外,执法机构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执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如果持续进行刑事或行政调查,将需要根据第(III)(A)节进行披露,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 1. 治安官是刑事被告被正式起诉的未决刑事诉讼中的潜在证人; 和
- 2.治安官的刑事或行政调查涉及治安官参与被告未决刑事案件的指控。
- C. 对于根据第 (III)(B) 节进行的披露,一旦执法机构完成机构调查和评估指控的行政程序,执法机构应立即通知地方检察官办公室。
- 1. 如果执法机构通过其行政程序确定基于案情的刑事或行政指控不成立,执法机构应立即将结果通知地区检察官,该机构或相关治安官可要求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按照下文第 (V)(C) 节的规定从其记录中删除可信度披露通知。 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地方检察官删除根据第 16 条在未决刑事诉讼中向被告发出的任何可信度披露通知,其中第 (III)(B) 节的要求在披露时适用.
- D. 在根据第 (III)(A) 或 (III)(B) 节要求发出任何可信度披露通知之前,执法机构必须至少提前七 (7) 个日历日通知相关治安官该机构的意图向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发送可信度披露通知。
- 1. 如果由于审判日期临近而提前七 (7) 天通知不可行,该机构应根据情况向相关治安官发出尽可能多的通知。
四、 可信度披露通知程序
- A. 执法机构应在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可信度披露通知中包含以下信息:
- 1.治安官姓名;
- 2. 在持续调查结果或刑事或行政调查时雇用或雇用治安官的执法机构名称
- 3. 以下声明:“本通知旨在通知您,执法机构掌握的有关 [治安官姓名] 的信息可能会影响治安官在法庭上的信誉。”
- 4. 确定可信度披露通知依据的适用法律规定,包括通知是否基于第 (III)(A) 节中的持续调查结果,或者通知是否与第 (III) 节中的公开刑事或行政调查有关(三)(乙)。
- B. 执法机构应以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执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指定的联系人发送所需的书面可信度披露通知。
五、地区检察官的义务
- A. 在 1 年 2022 月 XNUMX 日或之前,每个地方检察官应:
- 1. 指定执法机构应向其发送所需的可信度披露通知的联系人;
- 2. 根据《科罗拉多州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规定,建立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或被告人信用披露通知记录的程序;
- 3. 保留所有可信度披露通知的当前记录,区分根据第 (III)(A) 节披露的持续调查结果和根据第 (III)(B) 节披露的公开调查;
- 4. 遵守第(V)(B)节规定的程序输入信用披露通知。
- 5. 删除第(V)(C)节规定的任何信誉披露通知记录。
- 6. 在地方检察官或县的网站上公布公众如何访问邮政委员会根据第 24-31-303 (1)(r) 节创建的数据库的程序。
- B. 对于根据第 (III)(A) 节向地方检察官发出的任何可信度披露通知(即涉及持续指控),或者地方检察官根据第 (III)(B) 节收到通知并且地方检察官执法机构随后通知已完成的刑事或行政结论,对治安官的指控是成立的,每个地区检察官应要求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成员在其当前记录中表明所涉官员具有可信度披露通知.
- C. 在下列情况下,地方检察官应从地方检察官的记录和通知程序中删除信誉披露通知记录:
- 1. 当执法机构根据第 (III)(B) 节就公开的刑事或行政调查发出可信度披露通知,并随后通知地区检察官该机构通过其行政程序得出的结论是刑事或行政指控是根据案情不成立,执法机构或治安官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从地区检察官的记录中删除可信度披露通知。
- 2. 当地方检察官根据对基础记录的审查(如果机构、官员或法院命令授予对基础记录的访问权)做出独立决定时,移除是适当的或合法的。
- 3. 当地区检察官收到指示地区检察官删除可信度通知记录的法院命令时。
- D. 各地方检察官应至少每四 (4) 年审查根据本节采纳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符合解释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的控制性联邦和州判例法; Giglio 诉美国,405 US 150 (1972); Kyles v. Whitely, 514 US 419 (1995),及其后代,以及科罗拉多州刑事诉讼规则。
根据 §8-16-2.5,CRS 的第 502 次 JD 官员可信度披露通知内部程序
- 联系人 - 执法机构应及时联系行政助理和助理地区检察官,并通知治安官可信度信息。
- 记录保存、通知、张贴 - 将保留以下官员的记录:a) 关于可信度的持续调查结果,以及 b) 正在进行内部事务行动的官员,其中可能会出现持续调查结果。 此类记录保存将遵守科罗拉多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布雷迪诉马里兰州及其后代案以及科罗拉多州修订法令 16-2.5-501 和 16-2.5-502 规定的所有道德和发现义务。
- 一个。 如果地方检察官被告知执法调查已得出持续调查结果,则该官员将被移至持续调查结果列表,并且需要额外通知。
- b. 地方检察官通常会在执法机构收到通知后 90 天内向 POST 披露可信度。
- C。 POST 可信度披露数据库和全州治安官可信度披露通知模型政策的链接将保留在第 8 司法区 - 地方检察官网站上。
- 法律助理 - 如果某人在可信度披露通知名单上,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通知法律助理。
- 记录管理员发出的电子邮件,附有该官员过去被传唤但目前未结的任何案件的报告。
- 每日自动生成的报告(由 Records Manager 创建)列出过去 24 小时内将官员列入可信度披露通知名单的所有案例。 该报告将包括案件编号、被告姓名、治安官姓名,并按部门分组。
- 为信誉披露通知列表中的官员标记传票时,在 Action 数据库中弹出信誉披露通知
- 一个。 如果您的法庭在生成的名单上,或者如果您在发出传票时收到弹出通知,法律助理将通过 Doc Gen 为他们的任何案件准备一份可信度披露通知函,并将它们添加到 OTHER-D并在行动文件柜中将其命名为“信用披露通知-(官员姓名)”文件夹。 然后,法律助理将为 DDA 创建一个工作流程任务,让他们知道这已添加到他们的一个案例中。
- b. 不要以电子方式提交可信度披露通知函。
- DDAs - 与特定调查相关的任何官员的可信度披露通知函应在刑事案件中尽可能早地发送给辩方,无论官员的参与程度或 DDAs 是否打算传唤该官员进行审判。
- 如果在审判后两周内向 DA 办公室发出可信度披露通知,则应向辩护律师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以确保披露的及时性,而不是依赖发现系统。
- 撤职 - 可以向办公室联系人提出从可信度披露通知名单中删除官员的请求。 此类请求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移除是否适当和合法。 考虑移除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内部调查的结果、关于可信度的法院命令,以及地方检察官根据对可用基础记录的审查做出的独立决定。
- 本政策中包含的程序将至少每四 (4) 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解释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的控制性联邦和州判例法; Giglio 诉美国,405 US 150 (1972); Kyles v. Whitely, 514 US 419 (1995),及其后代,以及科罗拉多州刑事诉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