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成年人持有香烟和烟草制品的条例

第 98-01 号条例

由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县委员会任命:

第 I 节条例和权限的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的非法人领土,并禁止未成年人持有香烟和烟草制品。 科罗拉多州拉里默县县委员会获授权根据 39 年 CRS 第 28.5-101-5 (1998) 款和 CRS 第 30-15-401 (1.5) 款颁布本条例。

第二节。 释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例的解释和执行:

  1. “香烟和/或烟草产品”是指任何含有烟叶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香烟、雪茄、方头雪茄、stogies、periques、granulated、plug cut、crimp cut、ready rubbed 和其他吸烟烟草、鼻烟、鼻烟粉、卡文迪什烟、插条和烟丝,以及其他种类和形式的烟草,以适合咀嚼或用烟斗或其他方式吸食,或既适合咀嚼又适合吸食的方式制备。
  2.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岁的人。
  3. “拥有”是指支配、控制和/或独占使用任何香烟或烟草制品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在他或她身上的任何地方拥有或持有任何数量的香烟或烟草制品的行为在他或她的直接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地方拥有任何数量的香烟或烟草产品,包括消费、吸烟、摄取、吸收、吸入或咀嚼任何香烟或烟草产品。

第三节。 未成年人禁止拥有香烟或烟草制品:

未成年人不得拥有任何香烟和/或烟草制品。

第四节。 处罚和执行:

违反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属于 2 级轻罪,违反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将被处以 100.00 美元的罚款。 所有罚款均应上缴拉里默县的国库。 持续违规的每一天都应被视为单独的违规行为。

执行本条例的规定是拉里默县警长部门的职责。 16 年 CRS 第 2-201-1973 节中规定的处罚评估程序,拉里默县治安部门在执行本条例的规定时应遵循。

除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外,另加收十元。 这笔附加费应由被告支付给法院书记员。 每个书记员应将款项转交给犯罪发生所在司法区的法院行政人员,以记入根据第 24-4.2-103 节 CRS 在该司法区设立的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和执法基金

根据本法处以罚款时,法院应将 24-4.2-104 (1) CRS 中规定的附加费作为总罚款的一部分单独说明附加费和罚款不得超过第 4(a) 节允许的最高限额本条例。 被告还应支付法庭费用和案卷费。

第五节程序:

根据《科罗拉多县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地方检察官应根据本条例对所有罪行提起诉讼。

第六节。 可分割性:

如果本条例的任何部分、条款、句子或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违宪或无效,则除该部分外,本条例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均不影响、损害或无效。宣告无效。

第七节。 安全条款:

本县委员会特此发现、确定并宣布本条例对于立即维护公共福利、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第八节。 发布和生效日期:

通过后,本条例应在拉里默县的一般流通报纸上仅按标题发布一次,并注明首次发布日期,并包含本条例在首次发布后修订的任何部分、小节或段落,并应采取在上述报纸上刊登之日起三十 (30) 天后生效。

经正式提出和附议的动议,上述条例于 22 年 1998 月 XNUMX 日获得通过。

县委员会
谢丽尔·奥尔森(Cheryl Olson)
县委员会主席

ATTESTATION:
我,Russell Ragsdale,拉里默县书记官首席副手,证明上述禁止拥有香烟和烟草制品的条例已在县委员会会议上宣读,并已在拉里默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全文公布根据修订后的第 10-30-15 CRS 406 节,至少在采纳日期前十 (1973) 天通知县。


拉塞尔·拉格斯代尔
文员兼记录员 首席副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