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道名称

开发商或居民若想建立新的街道名称,必须获得相应司法管辖区的批准。

街道名称列表

道路命名标准的标准化

  1. 仅使用可接受的后缀。
  2. 道路名称​​不得使用同音异义词。
  3. 从现在起,道路名称应独一无二,并且不会在县内重复,现有街道的延续除外。不同的后缀(例如 DR、ST) 不是 使名字独一无二。
  4. 每个市镇和县可制定一份可接受或推荐名称清单,供其管辖范围内使用。如果此类清单上有重复名称,且另一个市镇或县使用了该名称,则该名称将从其他管辖范围内的可接受或推荐清单中删除。
  5. 在每个市镇周围的增长管理区内,道路将使用城市/城镇名称而不是县道编号来命名。在 GMA 边界之外,将使用县道编号。县分区和 35 英亩开发区的内部道路将使用街道名称而不是县道编号。
  6. 在非建制区,任何作为通往多处房产的通道的道路都必须命名。从县级公路通往单个点的多个房产不得使用单个入口作为公共地址。
  7. 连续的道路应有连续的名称(环形道路除外)。除增长管理区边界外,名称不应更改,但是,增长管理区边界处的名称无需更改。
  8. 建议审查机构认为道路名称必须简单易读。
  9. 名称中不能使用基本方向。方向仅用于指定现有道路的一部分。(不可接受 - North Road、East Fort Road、Northstar Drive。)
  10. 道路名称​​不得使用咒骂或贬义的词语。
  11. 这些是每个市政当局和县的最低标准。主要目的是为市民和紧急调度提供清晰的街道名称,并尽量减少紧急人员无法找到位置的可能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限制任何市政当局或县制定更广泛的街道命名指南。
  12. 数字寻址不会从当前过程改变。
  13. 所有名称均应采用符合标准词典的普遍接受的拼写。
  14. 街道名称不能包含任何标点符号或特殊字符。街道名称中只能使用字母符号 A 到 Z、数字 0 到 9 和空格。
  15. 每当街道方向改变约 90 度时,街道名称应改变。约 90 度的方向改变应表示需要降低设计速度的水平曲线(即急转弯与平曲线)。
  16. 现有街道名称应延续穿过交叉路口和环形交叉路口。

已批准的街道后缀

下表中的后缀是唯一可用于 街道名称。

后缀 缩写 描述